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月×日收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案件内容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某市某种植合作社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案时,因种植户为某镇某村村民叶某某,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
二、案件调查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叶某某种植的青椒是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数量为尖椒1000斤,销售价格为每斤0.7元,涉案金额共计70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1、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函打印件;2、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3、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1份;4、销售收据复印件1份;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打印件1份;6、询问笔录打印件2份;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三、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叶某某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及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产品第(10)项:“违法情节较轻,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尚不构成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2、罚款人民币: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