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与产业需求相适应、全面提升农民素质素养,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5〕528号)文件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建设农业强省和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紧紧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和文明乡风建设等人才需求,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突出实效,坚持分层实施、分级管理、育用结合,按照工程化、项目化方式组织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提升农民技术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能力和综合素质素养,大力培育粮食安全守护者、产业发展带头人和乡村振兴主力军,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2025年,省下达我市培育任务340人,其中常规班任务目标290人、海城市50人,台安县100人,岫岩县60人,千山区80人,专题班任务目标50人(见附件),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学员满意度达到90%以上,训后开展跟踪服务时长不超过1年,次数不少于2次。
二、专项工程
2025年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重点支持实施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工程、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工程、文明乡风建设素质素养提升工程。其中,针对行业急需、人才培养短板弱项、产业发展痛点难点等举办专题培训班。
(一)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工程
一是围绕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以粮油领域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等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粮油产能提升主体培育。重点开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主体培育,聚焦大豆、玉米、水稻等作物单产提升,积极开展全产业链技术或单项关键技术培训,在适宜地区普及水肥一体化技术,推进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融合,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技术技能水平。2025年海城市作为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相应专项培训,精准提升粮油作物单产水平。
二是围绕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以畜牧、水产、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等种养殖理论、生产技术、质量安全和绿色发展等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特色产业,开展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培育。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提升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履职能力、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抓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技术培训,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布鲁氏菌病、炭疽等重点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培训。
三是围绕支撑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农机作业服务质量,聚焦主要粮油作物耕种管收机械化作业环节,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机手、农业生产无人机飞手。重点围绕机械化措施促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重点环节以及机收减损等,因地制宜开展农机手技能提升培训。其中,面向专业农机手、农机大户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带头人,突出粮油作物高质量机播(含水稻机械化插秧)、高效飞防植保、机收减损、农机抗灾救灾、低空经济场景应用和农机安全生产等技术技能,注重实操实训和作业演练,全市组织落实50人的农机手技能提升培训专题班任务目标。
(二)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工程
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人才需求,突出农业与科技、文化、教育、旅游、康养、新能源等融合的“农业+”新产业,培养素质能力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高度契合的带头人。加强与宣传部、人社、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共青团、科协等部门沟通协作,培养“懂技术创新、会产业融合、能带动致富”的人才。重点关注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鼓励各级举办青年高素质农民培训班,培养一批具有长期发展带动能力的青年带头人,提升乡村优秀青年群体综合素质。其中,面向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和乡村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社会化服务主体,突出智慧农业技术装备应用、农业生产经营数字化管理及服务、农产品品牌打造等内容。
(三)文明乡风建设素质素养提升工程
一是围绕贯彻落实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有关要求,广泛普及我省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提升农民保护传承农耕文化、践行移风易俗的自觉意识和能力,培养一批乡村文艺创作者、乡村文化传播者和农文旅融合型产业带头人。强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妇联、文联、文旅等协同联动,鼓励女农民群体参与培育,构建“技能培训+文化涵养”双赋能体系,推动其在文明乡风建设中以产业促发展、以家风带风尚,实现人才培育与乡风文明互融共促。重点开展乡村礼俗传承人、农耕技艺传承人、村艺工坊传习人和乡村工匠等乡村文化人才培育。其中,遴选具有文化艺术特长、长期扎根乡村的农民文化骨干和具备农文旅融合发展基础的相关主体从业者,依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村艺工坊和各地认定的精品民宿等场所。
二是围绕乡村建设、治理、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开展乡村建设治理人才培育,提升农民积极参与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力水平,将乡村治理融入综合素养课程,提高农民参与积分制、清单制、“村民说事”等乡村治理过程的能力和意识。重点对农村改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乡镇和边境村乡村治理从业人员开展培育。
三、 有关要求
2025年全年着力提升高素质农民培育质量,扎实做好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年工作高质高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的通知》(农社综函〔2025〕15号)(以下简称《规程》《规范》)要求,严抓项目落地落实,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实施。承担专题班培训任务的机构,有序推进专题班落地落实,确保培育质效。要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管理体系建设,持续提升组织管理效能。
(二)加强质量建设,明确重点培育对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要求,提前组织培育需求摸底,指导承担培育任务的机构科学制定开班计划,遴选培育对象,设置培训课程,有序开展教学和跟踪服务,筑牢培育质量基础。培育对象应在从事或者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可充分依托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监测系统、辽宁12316金农热线等平台开展需求摸底与对象遴选。课程设置要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培育机构综合考虑农时农事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合理设计三类课程,选择集中或者分时段开展。根据培育主题实际需要确定培训班总学时,1学时45分钟,每天不超过8学时。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整治、政策法规、职业素养和文化素养类等课程,包含“开班第一课”。“开班第一课”应包括当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相关部署要求等内容。专业技能课应根据培育对象实际需求,围绕培育主题开设。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自选开展、自行设计。
原则上综合素养课程学时不低于总学时的10%。专业技能课学时数应不低于总学时数的70%,其中采取时间教学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能课学时数的50%。能力拓展课学时数应不高于总学时数的20%。全部专业技能课程结束后应进行课程考核。
配合重大农业灾害、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等开展的应急性培训,学时要求可以不受此限制。
2024年度参训农民可以参加2025年同一层级不同类型(专业)培训,或参加同一类型(专业)更高层级培训。
(三)统筹培育资源,按需确定培训课程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审核综合素养课教材和师资,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党的“三农”路线、方针、政策等作为综合素养课的首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农广校和承担农广校职能的部门作用,加强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和农民讲师遴选,吸纳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实践教学,并从中选用实践教学师资。强化社会机构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过程监管,把好入口关,培育机构要经过公开竞争遴选或者政府采购,不可指定机构。一个班次只能遴选一个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县级培训开班前一周要把开班计划表报市级审定,市级要对培育机构资质、资金预算、师资和开班课程内容比例等开班计划逐个审定,检查无误后才可开班。要科学合理规范招标过程,选出真正有实力的社会机构参与本辖区内高素质农民培育。遴选出的社会机构要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全过程监管和培育效果评价,按期保质完成培育任务。
继续开发高素质农民培育系列教材、课程体系、共享师资等资源,强化对培育资源规范管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遴选标准。依托大专院校、农科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等科技资源,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四)筑牢基础支撑,强化过程管理
各地要加强管理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培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推进培训保障一体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力度,要严格审核培育机构职能资质或主营业务范围、培育对象、开班计划、系统平台填报、资金使用等方面,确保职能资质或主营业务范围真实有效、对象精准匹配、计划科学合理、填报规范准确、资金使用合规透明;要跟踪培育进度,发现推进滞后的地区或环节,第一时间督促提醒;要随机抽核培育执行情况,对问题及时调整或整改。各地要对培育实施、考勤管理、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实行“一流程一归档”。各地要加强管理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培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推进培训保障一体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委派与培训班主题相符的主管单位人员讲授“开班第一课”。因地制宜、按需设班,支持县级培训和市级调训相结合。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测算标准
2025年我市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资金总额132.7万元,常规班资金103.5万元。其中海城市17.3万元、台安县31.8万元、岫岩县27.5万元、千山区26.9万元和市级专题班29.2万元,各县(市)区按照实际培训金额确定培训标准。课堂教学日均费用一般不高于培训地干部培训标准。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费用应该按照实际支出。
(二)落实监管拨付
要严格执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21号)要求,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培育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预拨60%的培育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后续培育资金。各级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对资金合规性、项目效果全程负责,坚决防范违规违纪行为,严控廉政风险。教师讲课费标准参考《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7〕457号)执行。
(三)资金用途和支出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审计费用、和第三方评估费用等应从“三公”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不得给培育对象发补助。具体用于讲课费,包括聘请授课教师和技术指导员的课时费;食宿费,包括参训学员、教师等食宿费;交通费,包括学员、教师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本地实习实训和异地观摩交流的租车费;教学费用,包括教材、耗材、场地、学习用品、实习用品、线上培训服务费、参观场地补偿费等。可使用培育资金支付培育全过程环境所需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擅自转拨资金。
教师和学员差旅费参照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教师讲课费标准参考《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7〕457号)执行。
以上资金支出均需符合现行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无关的任何支出。
强化系统平台数据监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全国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逐级审核培育信息,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完整。要依托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对培育资金分配、支出进度等实施动态监控。
强化培育全流程安全监管。鼓励各地培训班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安全教学,综合运用案例剖析、实操演练等多元形式,强化学员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聚焦培育全流程,从严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场地设施巡检、实训风险管控及食宿安全保障等工作,全方位筑牢安全防线,确保培训安全有序推进。
(四)鼓励机制创新,深化典型宣传
注重培育机制与路径创新,持续探索并完善学用贯通、育用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挖掘培育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宣传高素质农民培育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培育工作提质增效。
请各地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科。
附 件:1.2025年鞍山市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分配表
2.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员登记表
3.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促进司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的通知》
附件1
2025年鞍山市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分配表
| 市县别 | 培训任务数 | 备注 | |
| 常规班(人) | 专题班(人) | ||
| 鞍山市合计 | 290 | 50 | |
| 市级班 | 50 | ||
| 千山区 | 80 | ||
| 岫岩县 | 60 | ||
| 台安县 | 100 | ||
| 海城市 | 50 | ||
附件2
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员登记表
培育机构(基地): (盖章) 学员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相片 | |||||||||
| 身份证号 | 是否返乡院校毕业生 | |||||||||||||
| 联系电话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是否为建档立卡户 | ||||||||||||
| 培训类型 | 培训班名称 | |||||||||||||
| 户籍地址 | 产业岗位所在地址 | |||||||||||||
| 经营主体产业现状(从业概况) | ||||||||||||||
| 序号 | 产业名称 | 产业规模(亩) | 年产值或利润(万元) | 占总收入的比重(%) | ||||||||||
| 身份证正面 | 身份证反面 | |||||||||||||
| 培训成绩 | 过程考核 | 理论考核 | 实践考核 | 线上考核 | ||||||||||
| 培育机构(基地)综合考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