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刘某某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时间:2025-10-13 10:13:48来源: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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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2025年×月×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某县某镇某购物中心销售的豇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经立案查明,该批豇豆产地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种植者为刘某某。刘某某于×月×日将自己种植的豇豆以3元/千克价格销售给某县某镇某购物中心,当日共采收销售5公斤,销售金额15元,销售的豇豆已无法追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2025年×月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二、处罚结果
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追回已销售农产品,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元。
三、案件特点
每一起案件的查处,都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它迫使所有生产者和销售者遵守标准,规范用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从根本上提升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水平。合规、优质的生产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市场回报,从而形成正向激励,推动整个产业向高质量、高效益方向发展。例如该“豇豆案”,一次严重的安全事件足以摧毁一个地区苦心经营多年的农业品牌。果断处理案件,是保护区域特色产业、避免“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必要手段。该案件彰显了部门之间联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