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系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暂行)
    时间:2025-07-09 13:17:33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认真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进一步全面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系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防惩并举、注重预防,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全面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系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综合统计机构对我部各项统计调查及其主要数据负下列综合管理和指导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工作制度;组织推动建立健全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统计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第七条 涉及统计职能、开展统计工作的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八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