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某种子经销处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一、案情概要
2024年9月25日,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某村村民赵某投诉今年玉米减产,怀疑是玉米种子的原因。今年1月28日赵某在某区某种子经销处购买了两样玉米种子某*和某**,各12袋,单价为85元/袋,共花了2040元,怀疑是假种子,希望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9月27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区某种子经销处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者)孙某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销售给赵某的两样玉米种子的购买凭证、某*品种种子的备案证明,未能提供某**品种种子的备案证明。经查实,这两个玉米种子均为审定合格的品种,但其中某**品种种子没有按照规定在某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孙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并对此次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
经查:某区某种子经销处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对该种子经销处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一)处理意见:某区某种子经销处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策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第十项(《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项)的规定: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理结论:该案件由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办案机关认为:某区某种子经销处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责令该种子经销处改正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
三、案例特点
1.某区某种子经销处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2.某区某种子经销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策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第十项(《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项)的规定,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