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兽药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一、案情概要
2024年7月29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某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的某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某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查处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知》(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中显示,某县兽药店经营的“开口乐”(犊牛羔羊精料补充料)(生产日期:2024年4月12日)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7月31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兽药店进行检查,确认该兽药店已经收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并对此次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
经查,某县兽药店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行为,其经营的“开口乐”(犊牛羔羊精料补充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该饲料生产厂家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该行为已由其他农业主管部门另案处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兽药店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一)处理意见:某县兽药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据《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第17项和(《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项,违法行为轻徽)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理结论:该案件由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办案机关认为:某兽药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第17项和(《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项,违法行为轻徽)的规定,办案机关责令某兽药店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圆(232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
三、案例特点
1.某县兽药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某县兽药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办案机关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第17项和(《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项,违法行为轻徽)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