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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时间:2024-10-31 09:59:22来源: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作者: 点击:

    某某销售农药噻虫胺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某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某市监食协查〔2024〕**号),根据所提供的线索,某市某镇某村村民曲某某销售给某市某区某某超市20斤甜椒农药(噻虫胺)残留超标。

    二、案件调查情况:

    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宋某、林某法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曲某某进行了询问,曲某某所销售的20斤甜椒实际种植者为曲某某,同时执法人员也对曲某某进行了询问,曲某某承认将自己自食的甜椒销售给曲某某,共20斤,销售价格共计32元。并对检验报告NO:*******予以认可。至此该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二份;2、《工商营业执照》一份;3、曲某某和曲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4、收菜记录凭证复印件一张;5、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相关证据材料共:12页。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三、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关于本案的违法所得:当事人2024年6月13日销售给曲某某20斤甜椒,共计32元,有曲某某的进货采购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按照《某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六十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曲某某销售甜椒数量较少,首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违法情节较轻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禁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并拟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叁拾贰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

    四、法律适用:

    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五、执法示范点: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销售农药噻虫胺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2.销售该农产品(甜椒)是否是主观行为及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