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农资综合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案情概要
2024年7月4日,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某区某农资综合商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其柜台上发现“氧乐果”农药1瓶,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已将氧乐果列为限制使用农药需定点经营,某区某农资综合商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深入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计采购了1瓶“氧乐果”农药,销售1瓶又被退回,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提取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违法经营“氧乐果”农药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某区某农资综合商店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该农资综合商店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一)处理意见:某区某农资综合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处理结论:该案件由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办案机关认为:某区某农资综合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责令该农资综合商店改正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氧乐果农药1瓶。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
三、案例特点
1.某区某农资综合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2.某区某农资综合商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办案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