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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案
    时间:2024-08-16 09:15:55来源: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作者: 点击:

    以案释法: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的信函,根据该信函提供的线索,某省的消费者余某举报其在拼XX平台上“某某农业农资”电商处购买的农药"蓟马特效小白瓶",因瓶上无标签,认为该农药系假药,要求执法机关查处。某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该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于2023年3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并在拼XX网络平台上进行查询,但在该平台上未查到名为“某农业农资”的相关店铺信息。2023年3月30日某县农业农村局向某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发送了《关于协查"拼XX "网络平台销售"蓟马特效小白瓶"农药的函》,请求该队前往拼XX平台某总部协查“欣顺农业农资”店铺的相关信息及销售等情况。2023年5月19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由某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XX)发来的关于李某某商家主体信息、商家银行账户信息和商品销售情况的协查反馈信息,根据以上证据,执法人员于5月23日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李某某在证据面前承认了其在2021年7月18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经营某农业农资网店并在某农业农资网店上销售过"蓟马小白瓶"没有标签的农药共57瓶,销售金额4401.74元的事实,后因有消费者投诉,其自行注销了该网店。经执法人员经询问后李某某承认经营某农业农资网店期间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农药“蓟马特效小白瓶”在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因此该农药系假农药。

    二、处理结果

    2023年7月14日,某县农业农村局以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售卖假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李某某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401.74元;

    2.并处罚款12000元整。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本案事实的认定

    本案是一起网络平台销售假农药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电商模式的发展,在网络平台售卖农资产品的情况越来越多,消费者为了方便,常常在网络平台购买所需的农药、种子等农用产品,但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经营须有国家及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作为实体店,执法部门便于监管,而作为网络销售的电商,执法机关的监管难度较大,而且电商主体分布范围广,对销售的农资产品查获困难,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举报人提供线索,执法机关很难掌握李某某开设网店的情况以及售卖农药产品的事实证据。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李某某及举报人均未能提供"蓟马小白瓶"实物作为证据,但根据某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XX)提供的相关资料、截图等认定李某某售卖的"蓟马小白瓶"外观证据及某农业农资店铺对"蓟马小白瓶"功效的说明,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事实清楚。执法部门通过与发证科室沟通,查询档案,未发现某农业农资店的经营许可证,因此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且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证据充分。

    2.案件主体的认定

    根据某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XX)提供的资料显示:某农药农资店铺地址为某县某镇某村,开办人为李某某,根据相关线索,执法人员到当地进行调查,但在当地未发现有某农业农资店的实体店铺,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未查询到该店铺的相关信息。鉴于某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XX)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店铺于2022年2月14日被李某某注销,因此本案处罚的主体认定为李某某个人。该主体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因某农业农资店铺销售的"蓟马小白瓶"无标签,故认定该农药系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规定,本案当事人未能提供其所销售的药品的进货凭证及价格证明,故本案的货值金额按照销售所得金额认定,即货值金额为4401.74元。

    (三)执法示范点

    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既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又涉嫌销售假农药,经执法机关集体讨论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定违法所得为销售收入4401.74元,该认定理由充分。

    2.本案系对网络平台电商的处罚,对于此类案件,执法机关发现线索后及时委托某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XX)平台总部所在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协助调查,并得到了当地执法部门的大力配合,及时获取了相关网络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及时发现当事人并对其进行依法处罚,体现了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性。

    3.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也侵犯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农药使用的农户们带来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其行为存在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会给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在此,通过本案,告诫广大农药经营者务必时刻牢记法律底线,依法经营,同时也警告公民必须在法律法规的限度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呼吁网络平台的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电商准入制度,完善对电商经营资质的审查,防止不法电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农药时务必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购买并索取购买凭证,仔细查看药品生产厂家、审批文号、使用说明等信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