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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时间:2024-06-28 09:52:12来源: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作者: 点击:

    周某某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一、案情概要

    某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监案移字〔2024〕Z**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某市监案移字〔2024〕**号)时,经查,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安全标准的涉案鸡蛋为某市农户周某某销售,周某某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一)处理意见:当事人周某某销售地美硝唑项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的规定;

    (二)处理结论:该案件由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其本人在不知道在蛋鸡产蛋期间禁止使用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兽药导致药物残留,在执法人员调查时,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及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停止生产经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4元(捌佰捌拾肆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                              

    三、案例特点

    1.违法行为人在蛋鸡产蛋前投喂禁止使用的兽药,导致鸡蛋兽药残留超标,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一是违法行为人系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了解,不知道在蛋鸡产蛋前禁止使用兽药;二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三是初次违法;所以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