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种子经销站违法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了某省农业农村局发来的案件线索通报,称在我县境内某种子经销站有违规经营“秋喜898”玉米种子的情况。根据该线索,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日赶到某县的某种子经销站开展调查,经现场调查,在该店内未发现违规种子,经向该经销站经营者武某了解,武某称其在某市某区种子展销会上曾购买过该“秋喜898”玉米种子25袋,并已经全部售卖给农户刘某,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立即召回违规种子。2021年4月26日武某将已售出的“秋喜898”玉米种子全部召回。执法人员对召回的该25袋“秋喜898”玉米种子予以现场扣押,同时执法人员通过金农宝典信息网查询国审玉(2016)第585号,确定该种子包装袋上标号为“秋喜898”玉米种子未出现在该种子审定公告中,因此该种子经销站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行为。
二、处理结果
2021年5月26日,某县农业农村局以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应依法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召回违规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参照《某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65“初次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从轻处罚,因此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应当审定未审定种子的行为并对该种子经销站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种子“秋喜898共25袋(7500粒/袋)。
2.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事实及情节的认定准确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违法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件,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就如何认定种子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成为本案焦点问题。当事人称该“秋喜898”玉米种子系在某市某区种子展销会上购进,而该经销站销售的金额也为40元/袋,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货清单及票据。鉴于当事人及时召回了其销售的全部“秋喜898”玉米种子25袋,因此本案当事人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存在违法所得。关于货值金额问题,因当事人未提供购货价格的证明材料,其自认销售价格也为40元/袋,并提供了收款收据,因此,本机关认定的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秋喜898”玉米种子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该认定正确。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召回销售的涉案的玉米种子,未对种植户产生危害,未给种植户造成经济损失,未产生直接社会影响,因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具备从轻情节。
2.执法程序规范
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确认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提取销售凭证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3.自由裁量合理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其销售的种子得到及时召回,其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未对购买人及种植户造成经济损失,未产生社会危害,作出合理处罚已达到惩戒效果,对我县种子经营商户也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
(二)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销售应当审定未审定的种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和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本案符合该条一款第(一)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
《鞍山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65“初次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参照了该条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一款(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农作物品种的品质、产量、抗性、适应性,除受本身遗传特性的影响外,还会受气候类型、生态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将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作为品种审定公告的重要内容。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遵守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等相关规定,不得在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外推广、销售,否则将构成违法。
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当日开展调查工作,做到了反应迅速、执法及时,并督促当事人以最快速度召回销售的全部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阻止了种子入田,避免了种植户经济损失的产生。在对违规查明了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不仅保障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本县范围内的种子经营商户起到了警示作用。
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对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的态度给与了充分肯定,并在处罚数额上给适当体现,并较好的运用了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较好的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