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农发〔2022〕61号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此件主动公开)
    时间:2022-10-25 09:27:56来源:作者: 点击: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鞍山市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

    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若干措施要求,积极争取省农产品加工项目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好省财政农产品深加工补助资金使用效能,切实推动我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产〔2022〕182号)精神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1〕260号),特制定了《鞍山市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燕伟山,联系电话:2288096;

    市财政局联系人:皇甫静虹,联系电话:2230136。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鞍山市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

    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产〔2022〕182号)(附件6)精神,积极争取省农产品加工项目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好省财政农产品深加工补助资金使用效能,切实推动我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内容包括:农产品深加工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总额控制,确定优先序。2022年省财政已下达、待落实的有关项目资金1570万元,首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其次用于农产品深加工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再次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优先支持已纳入2022年全市农业重点项目调度范围、投资额相对大的企业项目。

    (二)明确职责,管理全程化。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产〔2022〕182号)(附件6)和《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农产〔2021〕260号)(附件7)明确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在每个具体项目资金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对2022年度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新认定或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2022年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省财政奖励资金50万元;对2022年新认定或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省财政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六条 奖励程序。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发文公布的新认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和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公布的新认定或递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获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局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审批程序后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有关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

    第七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围绕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饲料等五大产业链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对2022年1月1日后,已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先进加工设备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度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最高不高于500万元(含);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

    (二)申报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的企业项目必须符合《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1、2款规定:

    1.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联农带农机制较为健全,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能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

    (三)享受补助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具体范围:

    1.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化分装线、数字智能化等相关设备,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水平;

    2.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和质检中心所需研发和检测设备,支持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推进企业创新发展,提升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3.企业建设保险冷(冻)藏库所需设备和符合环保生产要求的环保设备,提升企业市场竞争、风险防控和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4.不包括造纸、纺织、粮食酿酒、林产化工、海洋生物制药以及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具体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为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事后补助管理方式。

    (二)具体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提交胶印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①辽宁省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能评、安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③截至申报时项目已完成投资的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2和附件3)。

    ④证明设备投资完成情况的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设备发票、实物照片(标注经纬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⑤申报年度省农产品深加工专项资金项目表(附件4)。

    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⑦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能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奖励证书、评估认定、用户评价等有关材料。

    ⑧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两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项目向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推荐,推荐文件和企业胶印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于10月28日之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补助的企业项目进行审计评估,并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设备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拟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请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获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4.市财政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局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审批程序后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给申报资金补助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四章 农产品深加工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第九条 贴息范围。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招商引资企业围绕粮油、畜禽、水产、饲料、果蔬五大产业及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2022年1月1日以后在建、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新增生产机器设备、生产用厂房和配套的附属设施、产品研发和检测设备仪器、新投资建设的冷藏保鲜库项目等贷款(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等产生的贷款)。贴息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往债务,不支持涉及落后产能、产能过剩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第十条 贴息标准和申报条件。继续执行《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2021年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农发〔2021〕73号)(附件8)明确的贴息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申请,报送胶印成册的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内容按照《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2021年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农发〔2021〕73号)(附件8)执行。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两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项目向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推荐,推荐文件和企业胶印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于10月28日之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贴息的企业项目进行审计评估,并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贷款审计报告拟定贴息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获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市财政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局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审批程序后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给申报贷款贴息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五章 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在延续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对全省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大、项目投资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快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通过省级评审立项方式基于一次性定额补助2000万元,用于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已获得省级以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十四五”规划期内,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由申报农产品加工及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正式文件),上报申报材料(胶印成册,一式5份,电子版同步报送),申报材料包括:

    1.基本情况。提供集聚区管理机构设置、规划编制、主导产业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和环境评价、县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设立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的文件;集聚区内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发展规模、招商引资企业新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带动基地生产和联农带农利益机制等方面情况,提供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规划图和入驻企业、农产品加工项目位置平面示意图,并认真填报《新建设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本情况表》(附件9)、《新建集聚区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统计表》(附件10)、《新建集聚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1),要确保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加盖集聚区管委会公章。

    2.建设内容。要有清晰、明确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补助项目明细清单、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撬动市县及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其他资金投入情况,提供基础设施项目位置平面示意图,并认真填报《新建集聚区省财政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12)。

    3.绩效目标。包括集聚区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全市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补助资金申请计划,并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农业农村厅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项目进行审核,每年择优选择5个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省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和管理

    (一)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和检测、研发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设施为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交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生产建设工程设施。

    (二)省农业农村厅将新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工程”项目,实施“月调度”,要求每月10日前报送新建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不定期向市政府通报。

    (三)强化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的项目立项、决策、审批、设计、施工合同、招投标、项目施工和进度、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全部资料要进行规范管理、归档待查。

    (四)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开展新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补助项目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要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会同省财政厅收回省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度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农产品深加工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等三项政策落实完毕。

     

    附件:1.辽宁省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已完成设备投资汇总表

    3.项目已完成设备投资明细表

    4.申报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补助资金项目表

    5.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7.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8.鞍山市农业农村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2021年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9.新建设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10.新建集聚区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统计表

    11.新建集聚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12.新建集聚区省财政资金使用计划表


    文件解读:http://nyncj.anshan.gov.cn/html/NW/202210/01673506145849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