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太子河河流内电鱼违法行为的建议》第018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8-22 10:40:09来源: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作者: 点击:


    赵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太子河河流内电鱼违法行为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生产秩序,推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鞍山市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工作基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并重原则,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市按照绿色持续可发展理念,建立河流渔业资源改善和河长制问责机制,不断加强水域绿色生态建设工作。

    (二)强化普法宣传,提高守法意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采取送法上街、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印制并下发《致水产苗种养殖户一封信》、《致全市兽药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生产单位的一封信》、《水产养殖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强调私捞滥捕,电鱼、炸鱼、毒鱼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禁渔的重要性。使广大群众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渔业法》,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保护渔业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严格执法监管,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有效的保护好我市的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一年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768余人次,执法车辆585台次,张贴禁止非法捕鱼公告1052余份,共查处电力捕鱼2起,没收非法渔网等违法捕鱼工具8520余个,打击了违法捕鱼的气焰,维护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初步达到了“查办一起、威震一片”的效果。同时,向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负责人及养殖生产从业者发放明白纸15140份,标语横幅9条,增强了养殖及水产苗种生产者的法律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完善保护措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认识打击在河流、河道内、鱼塘等水域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重要意义,把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是建立群众性护渔组织,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各主要水域的监督举报网络。二是制定了渔业资源保护办法,把近年来实施的伏季休渔制度、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打击电炸毒鱼违法行为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结合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保护原则、目标、措施和行动方案以及政策保障。三是统一各方的思想和行动,动员全社会重视、支持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四是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和主动接受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及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真正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二、关于您建议的回复

    (一)加大宣传电鱼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宣传电鱼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研究、同布置,切实做到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市农业农村局下发《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箭2022”鞍山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鞍农办发﹝2022﹞42号)文件,成立了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实施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一是落实内陆禁渔制度及其他各项资源养护措施,清理取缔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强化我市管辖水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直播、短视频等宣传手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进行走访摸排,收集线索,检查非法猎捕、运输、隐藏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二)发动群众尤其是河流经过的村组织,村民积极举报电鱼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青山绿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了渔政违法举报电话,得到了社会各界群众的大力支持,针对河流长,违法隐蔽性强的特点,积极组织群众,联合志愿者服务队,维护河流资源,打击违法行为。鞍山市河长制办公室下发了《鞍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河等六条河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工作措施,实行属地管理。我们将按照文件要求,积极与属地渔政主管部门联系,联合太子河流经的当地政府,发动群众组织、村民。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

    (三)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部门联动执法,深挖排查违法线索及链条,创新执法检查形式,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相关器具行为,并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非法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同时,积极引导相关人员限期主动停止作业并上缴器具。在工作中,经执法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38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四)各级水利(渔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坚决打击和遏制电鱼这一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成立了专门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领导小组,明确区域管理,落实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为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于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多发频发水域,特别是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存在时间较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加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渔政、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动协同执法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电鱼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炸鱼、毒鱼器具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