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鞍山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加强常态长效监管,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回潮,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鞍山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经鞍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6日
鞍山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66 号)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 号,以下简称 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为农业生产中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为生产服务、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凡是在我市辖区内建设设施农业项目,均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接受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主体,备案前要征求所在地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意见。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是否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其他地类情况;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审核项目建设方案(详见附件 2),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有县级农规会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符合乡镇产业规划且符合农规会规模审核标准的设施农业项目向农规会提交立项申请,通过农规会审批的设施农业项目,可不再征求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意见。
(一)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形成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详见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应到用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对发现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信息不符合审核要求的,须在 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进行补充完善;经告知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备案。
(二)设施农业用地审核
符合农规会规模审核标准的设施农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农规会提交立项申请,县级农规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无县级农规会地区和不符合农规会规模审核标准的设施农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并提供相关申请要件(详见附件3)。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职责核实备案申请相关内容,不涉及占用耕地的,须在 5 个工作日之内明确审核意见。各类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后,再明确审核意见。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通过县级农规会审批的设施农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按审批意见和相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用地备案。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设施农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要发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动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备案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涉及使用耕地的,需在耕地“进出平衡”落实后 10 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四)设施农业用地复垦
承包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必须恢复原用途,经营者为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的义务人。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经营者将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为原地类,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完成复垦后,撤销备案手续。由于疫情、行情、经营不善等原因,经营者难以为继,造成闲置的农业设施,对经营者有意愿继续恢复种植、养殖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要限定时限,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承诺。恢复时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超过 2 年仍未恢复农业生产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撤销备案手续,并督促经营者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用途。
三、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和用地验收等工作,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指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布局和生产技术指导,提高设施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规范“网里有格,格里有人,人有职责”的网格化管理方式,按照《鞍山市推进设施农业规范化建设和网格化监管的实施意见》(鞍大棚办〔2019〕1号)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设施农业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设置村级网格长和网格员,明确网格员职责,建立监督考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将监管任务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设施,将监管责任压实到具体村、具体人, 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农地农用和高效利用,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市级年度抽查、县级半年巡查、乡级季度检查,村级每月普查监管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主动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组织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月至少普查一遍,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建立季度检查台账,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设施农业做到一次检查全覆盖。对村级上报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销备案手续。应监督经营者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义务,并组织进行复垦验收。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和生产的日常巡查监管,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经营者限期纠正,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市设施农业用地和生产情况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每年对各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发现和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
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农地农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坚决追回。
四、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本通知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发现各地区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应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施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国家、省特殊支持类养殖按照有关支持政策执行。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
2.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模版)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核要件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