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农发〔2020〕46号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落实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09 14:20:45来源:作者: 点击: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生产,缓解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2020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根据《辽宁省2020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辽农财〔2020〕5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鞍山市承担项目资金额度60万元,实行先贷先得、总量控制。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贴息范围

    贴息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粮食生产相关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农用设备和物资购置、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贷款合同中明确的用途为准)。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在400亩以上。

    二、明确贴息比率和贷款贴息上限

    根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贴息比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初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4.35%执行。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同时,依据“实施方案”我市支持粮食类播种面积不低于2.7万亩要求计算,全地区平均每亩贴息标准上限22元。

    三、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贷款备案,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贷款需求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按规定对贷款主体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贴息政策的主体名单通报给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贴息资金2020年底前兑付给贷款主体。

    四、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该项目是省长粮食安全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要各负其责,确保2020年底前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让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了解贷款贴息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三)抓紧上报贷款贴息需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本地区贷款贴息需求情况,填写《贷款贴息需求统计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扫描为PDF格式于6月24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贴息申请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做好总结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6月26日前将财政贴息贷款进度情况、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郭益彤;联系电话:0412-5533300;电子邮箱:asnchzj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