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农发〔2020〕23号 2020年鞍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1-12-09 14:19:27来源:作者: 点击:


    2020年鞍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根据《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辽农农〔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内容

    鞍山市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所属县(市)区、开发区落实相关数据统计核实、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工作。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职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二)补贴依据。一是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实测面积或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依据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机动地、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资金总量。2020年鞍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为27213万元。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市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补贴标准。按照年初确定、公示统计面积进行发放。

    (五)任务分工。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局联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并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补贴依据基础数据汇总(附件3)并报到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六)发放流程。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对农民发放。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持补贴存折(卡),到当地农商行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各县(市)区、开发区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的银行卡中。

    二、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落实好补贴政策。

    (二)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切实做好补贴数据的申报、审核、公开、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确保补贴数据真实准确。有关补贴政策落实的各种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原始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申报谁负责”原则。

    (三)加强补贴公示管理。在补贴数据汇总上报前,要对补贴对象、分户补贴面积等进行第一次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时需对补贴标准、分户补贴金额等进行第二次公示。每个自然村公示地点不得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注明县、乡投诉电话,并加盖公章。为方便农民查询,各乡镇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在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中公布,有门户网站的县级政府,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姓名、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策透明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公开咨询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五)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保管农民补贴资金发放在存折(卡),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按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7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执行情况表》(附件1)和《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