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农发〔2021〕60号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24 12:39:32来源:作者: 点击: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动监局)和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1〕216号)等规定,我市决定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试点推行规模畜禽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经免疫效果监测合格后,财政补贴直补到户的“先打后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打后补”试点申报条件

    (一)养殖规模符合《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以上包含本数。

    试点期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规模养殖标准。

    (二)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备案

    二、“先打后补”实施时间节点

    2021年: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

    2022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

    2023年: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实行“先打后补”。

    2025年: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补助病种、标准

    补贴单价=省农业农村厅当年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畜禽单体补贴疫苗量,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厅招标采购疫苗中标价适时调整补贴单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含H5+H7型)

    1.白羽肉鸡0.0255元/羽。

    2.种鸡、蛋鸡0.153元/羽。

    3.肉鸭0.0425元/羽。

    4.种鸭、蛋鸭0.2975元/羽。

    5.鹅0.2975元/羽。

    (二)猪口蹄疫。(含O-A型)

    1.育肥猪0.9105元/头。

    2.种猪1.5175元/头。

    (三)牛羊口蹄疫。(含O-A型)

    1.肉牛2.2元/头。

    2.奶牛3.3元/头。

    3.羊1.1元/只。

    (四)小反刍兽疫

    羊0.27元/只。

    (五)布病。(含S2株)

    1.牛0.5元/头。

    2.羊0.1元/只。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高于市级标准。

    (六)补助数量

    1.商品畜禽按照检疫出证系统产地检疫数量计算。

    2.蛋禽、种畜禽、奶牛按照上一年度12月份该场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存栏数量或现场核查存栏数量计算。

    (七)补助金额

    1. 2021年:商品畜禽补助金额=补贴标准×畜禽数量

    蛋禽、种畜禽、奶牛补助金额=(补贴标准×畜禽数量)÷12×3

    2. 2022年:补助金额=补贴标准×畜禽数量

    四、申报程序

    根据“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的原则,实行规模养殖场户先强制免疫后补贴。

    (一)自愿申报。2021年10月15日前,2022年3月1日前养殖场户通过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提交如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工商执照》或其它能有效证明该养殖场户的材料;

    2.自购自免承诺书(附件1);

    3.基本信息表(附件2)。

    (二)核实登记。接到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告知养殖场户,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三)申请补助。每年2月28日前,养殖场户通过辽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提交上一年度补助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补助申请表(附件3);

    2.扫描所用疫苗二维码信息;

    3.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通过计量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66号)要求,出具的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四)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局接到申请补助材料后,要在4月10日前组织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重新审核;没有异议的,县级农业农村局将补助明细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资金发放。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砍块下达到县级财政,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市以上补助资金根据各地规模养殖场户数量,由市财政拨付到县级财政(多退少补);次年,县级财政局按照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助明细,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相关代理金融机构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养殖户或企业账户。补助资金原则上于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在省“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系统未建成前,可采用纸质材料申报。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汇总、审核、报送、政策宣传解释。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要着重加强政策培训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局、乡镇动监机构、村防疫员在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掌握政策的前提下启动试点工作,对不掌握强制免疫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养殖场户暂缓启动“先打后补”。要强化与财政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财政局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并通过惠农“一卡通”或相关代理金融机构集中统发到户到企。

    (三)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购买和使用合法有效疫苗,规范免疫行为,建立详实的免疫记录和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现可追溯管理。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先打后补”财政资金。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以及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先打后补”。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推广,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各地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先打后补”,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金额等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直连直报信息平台、检疫出证平台以及免疫信息共享,定期抽查核实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要监督指导其做好免疫、消毒、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官方兽医要规范产地检疫,严查免疫档案,未按规定开展免疫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效果监测,科学制定抽检频次和比例,发现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养殖场户,养殖场户补免合格率达标后方可纳入补助范围。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配备信息化智能化入场采样监测技术设备(执法记录仪),确保采样监督等工作有效开展。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

    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2021年10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本地“先打后补”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进行监督抽查。联系人:程云;  联系电话:228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