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农发〔2021〕35号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08 12:07:25来源:作者: 点击: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1〕1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鞍山市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1〕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合法耕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国营农场、融通农业发展(沈阳)有限责任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

    (二)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今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兼顾甘薯、马铃薯、谷子、高粱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补贴作物种类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贴标准。省财政厅分配下达我市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共3958万元,其中市本级183万元,海城市1486万元、台安县1237万元、岫岩满族自治县1052万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及今年当地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各城区、开发区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资金额度和各城区、开发区今年实际种粮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要统一。

    二、补贴资金拨付与发放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此次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地要与当地金融机构做好衔接,及时拨付资金,不误农时。

    各地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折)通”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于7月中旬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规范发放流程

    1.自主申报登记。实际种粮农民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今年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作物、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补贴惠农“一卡通”账号。

    2.统计汇总核查。由乡镇(街道或农场,下同)政府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部署各村委会对全村一次性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姓名、种植作物、种植面积、耕地属性、“一卡通”账号等)按统一格式进行汇总(填报附表1),并进行核查确认。

    3.实行村级公示。经核查确认的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附表2)由乡镇农业等相关部门经手人和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3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4.汇总备份上报。乡镇将核查确认后的补贴基本信息(分户情况)汇总表(附表3),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备份归档,以备核查。7月15日之前,各城区、开发区将确认后的补贴基本信息汇总(附表4)后由各城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备份归档,以备核查。

    5.补贴资金拨付。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全县(市)补贴基本信息汇总确认后,以正式公函形式将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测算补贴标准。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城区、开发区上报的补贴基本信息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测算补贴标准,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各地要按规定及时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要组织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抽查及专项核查机制,利用大数据辅助核对,强化资金的审核和监管,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坚决禁止补贴发放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保管农民补贴资金发放的存折(卡)、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有效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策透明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公开咨询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五)按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7月25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将补贴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并附《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